1.烏克蘭:批準“滾筒式烘干機”能源標簽的技術法規,2017年第380號決議
2017年5月31日,烏克蘭內閣通過了這項決議,確立了“滾筒式烘干機”的能源標簽要求。
該決議旨在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滾筒式烘干機的能耗信息,并將烏克蘭的立法與歐盟的法規相協調,特別是歐盟委員會(EU)2010年9月28日392/2012號法規以及歐洲議會2010/30/EU號決議,都對“滾筒式烘干機”的能源標簽要求進行補充規定。
適用于電力驅動和燃氣的家用滾筒式烘干機和內嵌式烘干機,同時包括非家庭使用的產品。該決議不適用于家用脫水功能的洗衣機和家用甩干機。
第380號決議于2017年12月14日生效。
2.烏克蘭:批準“空調”能源標簽的技術法規,2017年第360號決議
2017年5月24日通過第360號決議,批準了空調能源標簽的技術法規。該法規以歐盟的626/2011為模板,在能源相關產品的標簽上實現了歐盟指令的2010/30/EU。
該決議規定了對額定容量≤12kW、用于冷卻或加熱、電力驅動為主的空調器的標簽和補充產品信息的要求。
這一措施與歐洲同行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緊密的聯系,而且這也確定了供應商必須遵守的以下要求:
為每臺空調提供印刷標簽;
供應產品卡片;
提供技術文檔;
能效等級的展示;
提供使用說明書。
在這一決議生效后,包括單風管和雙風管在內的空調投放市場時,必須打上顯示相關能源等級的標簽,從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能源標簽將應用于除了單雙風管機之外的空調器。
已經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被授予六個月的過渡期,以符合規定的要求。第360號決議已于2017年12月9日生效。
3.烏克蘭:批準“真空吸塵器”能源標簽的技術法規,2017年第381號決議
2017年5月31日,烏克蘭內閣通過了第381號決議,確立了“真空吸塵器”的能源標簽要求。
該決議旨在向消費者提供真空吸塵器的能耗信息,并協調烏克蘭與歐盟的法規,特別是歐盟(EU)665/2013號真空吸塵器的能源標簽法規。適用于包括真空吸塵器在內的電動吸塵器。
該決議不適用于濕式吸塵器、干濕兩用吸塵器、電池驅動吸塵器、掃地機器人、工業用途吸塵器、中央真空吸塵器;地板磨光機;戶外真空吸塵器。
供應商和經銷商應當:
確保每一個真空吸塵器都提供印刷標簽;
需要提供一張相應語言的產品卡片;
確保應要求向國家當局提供技術文件;
確保真空吸塵器在銷售時,都有供應商提供的清晰可見的能源標簽附在產品的正面或頂部。
有關能源標簽和產品信息應根據符合歐洲統一標準的國家標準進行可靠的測量程序。已經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被授予六個月的過渡期,以滿足該決議的要求。第381號決議已于2017年12月14日生效。
4.臺灣: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公告號10604601460,2017
2017年4月17日,臺灣能源局發出通知,規定了*低能源性能標準、能效等級標識和除濕機的檢測方法。該公告適用于符合CNS12492定義的除濕機,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該法規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5.臺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公告號10604601990,2017
2017年5月10日,臺灣能源部、經濟部發布公告,建立針對電冰箱和冷凍箱的*低能效、標簽和檢驗要求。該公告適用于CNS2062定義的電冰箱和冰箱,規定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6.熒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修正法案,公告號10604601540,2017
2017年4月14日,臺灣經濟部發布《熒光管能效標準修正案》。該修正案修正了標準的能源效率標準、標簽和檢驗方法的名稱。修正后的標準適用于符合CNS691“熒光燈管(一般照明)”規定,平均演色性指數(Ra)額定值在95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修正案還規定了檢測方法和標簽要求。熒光管必須在產品或*小包裝上有發光效率標簽。修正案將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7.智利:在市場營銷之前需要獲得批準證書的電氣產品,2017年第31號決議
智利能源部*近頒布了第31號決議,列出了在國家銷售之前需要獲得批準證書的電氣產品。根據第18,410號法律的規定,能源部需要通過決議,列出需要獲得批準證書或相應的能源消費標簽的電氣產品、機器、儀器、設備和設備。此外,依照《*高法令》第219條,1997年第327號,電機、儀表、電器、設備、設備和材料必須有授權單位的批準證書表明所涉及的產品符合相關規范,不構成對人或物的危險。
此外,《*高法令》第6條第298條規定,無論這些產品來自哪里,在商業化之前,都需根據第5條所示的任何認證系統,按照SEC建立的測試協議,獲得認證。
因此,第31號決議被頒布,并規定以下產品在智利銷售之前,必須持有經SEC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的認可證書:
取代線性熒光燈的雙帽LED燈;
家用電器的熱塑性塑料外殼;
應急燈具;
電力延展裝置;
一般便攜式燈具;
該決議于2017年11月25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