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檢測時,有不少關于“包裝水執行標準是什么”的問題,這里百檢網給大家簡單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包裝水的執行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以下是對該標準的詳細介紹:
一、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但請注意,它不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天然礦泉水的標準將另行規定,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
二、原料來源
1、公共供水系統: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2、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采用地表水為水源時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為水源時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的要求。這些水源經處理后,水質應達到GB 5749的要求,再進入生產包裝飲用水的后續加工工序。
三、技術要求
1、感官要求:包裝飲用水應無色、無異味、無異物,且允許有極少量的礦物質沉淀。
2、理化指標:對包裝飲用水中的多種化學物質進行了限量規定,如余氮(游離氮)、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耗氧量、溴酸鹽、揮發性酚、氰化物、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及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等。
3、微生物限量: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并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標。取消了菌落總數、霉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等指標,因為這些衛生指示菌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公眾健康,而過度控制可能導致飲用水中溴酸鹽含量升高,構成健康風險。
四、調節口味要求
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時,如硫酸鎂、硫酸鋅、氯化鈣、氯化鉀等,需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對于僅使用加工助劑(如氮氣)的,則不需標識此類字樣。
五、標簽標識
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GB 7718)的規定,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包裝飲用水的產品名稱不得標注“活化水”、“小分子團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學的內容。
六、實施日期
該標準由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準發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其中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